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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14名被告人涉嫌销售加工病死猪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2318次 发布日期:2018年9月17日

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润开 通讯员/楼慧琴 何奎) 9月14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袁某学等14人涉嫌销售、加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案中,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新会区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天,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旁听了庭审。

    梁某如等8位被告人被指控在明知应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袁某学有可能将死猪用于私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为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销售或提供给被告人袁某学,合计提供死猪15头。

    被告人袁某学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手续,在会城天马村某农场私设屠宰场,并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经营的养猪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经过切割、冷冻等方式处理后,销售、提供给被告人陈某光、梁某华、赵某光等人或存放在新会区会城大洞村某农场的冰柜里代售。据调查,被告人袁某学向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梁某华、赵某光等人非法销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共约310斤。

    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梁某华与被告人赵某光被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和2018年1月4日至10日期间,违法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在明知被告人袁某学销售的是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的情况下,仍低于市价收购后用于非法销售或加工食品进行牟利。

    今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新会区会城天马村某农场扣押被告人袁某学的死猪1头;在新会区会城大洞村某农场扣押被告人袁某学的猪排骨30.45公斤、朱龙骨14.45公斤,带肉排骨43.95公斤、猪瘦肉11.55公斤;在新会区会城福惠路某美食店内扣押被告人梁某华的冰冻猪肉共9.6公斤、熟食猪肉2.11公斤;在新会区会城北园西路某早餐店内扣押被告人赵某光的冰冻排骨23.5斤、冰冻猪骨38.96斤。经鉴定,扣押被告人袁某学的死猪样品、扣押被告人梁某华的猪肉样品、扣押被告人赵某光的猪骨、排骨样品均检出猪圆环病毒(II型)核酸阳性。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学等14人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给他人食用,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因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江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将择日宣判。

(信息收集:江门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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