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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放宽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调至2436元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1804次 发布日期:2018年7月23日

江门日报讯 (记者/胡涛)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江门市区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我市申请公租房保障人群收入标准提至2436元,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654元以下可申请公租房。

    根据《公告》,2018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市民,同时具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9.4万元以下;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未享受公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市区城镇户籍,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654元以下;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在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元以下;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与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经审核公示通过后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与其签订有效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租,承租人须按规定腾退房屋。

(信息收集:江门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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