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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规范了经营者行为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场所经营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5432次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2日

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起实施。处理店外经营、占用公共场所经营等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擅自进行店外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从两方面对经营者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禁止擅自进行店外经营。《条例》规定,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二是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同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

    据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刘伟康介绍,蓬江区擅自进行店外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现象在主次干道易得到控制,但老旧城区、城郊比较严重。他表示,经营行为不规范的话,会造成交通阻塞、市民出行不便、产生消防隐患、对守法守规的商家产生不公平竞争从而引起不良的仿效等。

    “在店外经营、占用公共场所经营等违法行为未能让普遍市民引起重视,主观认为影响不大,存有侥幸心理,见到管理部门到场或检查就配合一下,过后马上死灰复燃,形成猫捉老鼠的循环困局。”刘伟康谈到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些无奈。

    “《条例》的实施对我们执法有很大的帮助。”刘伟康认为,《条例》规范了经营者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标准,对超出规定经营范围的标准、占用公共地方设摊等违法行为都进行了细化,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执法提供了具体明晰的操作标准。

    根据《条例》,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收集:江门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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